“我们是那种老小区,小区里有个车棚。看车的老爷子养了条大狗。前几天我老父亲从他们车棚经过时,那狗忽然窜出来,我父亲吓了一跳一下子摔了,上医院看说是骨折了。我去找看车大爷,大爷说我父亲是摔伤又不是被他那狗咬伤的,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请问这种情况,宠物的主人应该赔偿吗?”读者孙先生向“辽沈帮帮帮”咨询。
孙先生介绍当天确实狗没有接触到自己的父亲:“我们也看了监控,那个狗子窜出来有个扑的动作,没等近身呢,我父亲就倒了。我父亲倒地后,狗主人出来把狗牵了回去。我父亲摔得挺重,医院诊断,头外伤,胸背外伤,L1椎体骨折,医生说够评伤残了。”
就孙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婉竹律师。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本次事件中,犬只虽未对孙先生的父亲撕咬,但因一般人在陌生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范围内会本能的产生恐惧心理,因恐惧避让而摔倒受伤,该犬只虽未与直接进行身体接触,但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犬只主人在明知犬只未拴绳的情况下未能关好房门,致使犬只对人造成惊吓和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孙先生的父亲在受伤害的过程中没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就可认定其所受伤害系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宠物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律师介绍。
“现在许多宠物犬主人认为,只有犬只扑倒、咬伤他人时,才需要负法律责任,一些主人认为自己的狗狗十分温顺,不会攻击别人,所以不给狗狗牵绳。依照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动物直接伤人,还包括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跌倒损伤等等。宠物犬在面对陌生人时,可能会因害怕而作出攻击性动作,使人受到惊吓甚至受伤。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依规养犬,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遇到老人、孕妇、儿童时,应当主动避让,避免伤人情况的发生。”王律师表示。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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