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朱庭长的辛勤付出,让我这么快拿到赔偿款,更让我消除了被狗咬伤后身心的恐惧,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零成本、高效率调处一起宠物狗伤人的侵权纠纷。6月3日,当事人将一面书有“情系群众办实事 高效执法解民忧”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了马口法庭庭长朱磊的手中,感谢法官公正高效处理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蔡某在路上遛狗,并未牵绳,黄某路过散步,无故被狗咬伤左小腿,黄某立即去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蔡某支付了接种费用。
后因黄某对疫苗过敏,身体出现较大不适,在家休息多天,黄某遂来法庭咨询起诉事宜,要求蔡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如果走司法程序一判了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双方难免为诉所累,遂经当事人同意后,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联系,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当法官联系到蔡某时,蔡某听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自己已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对法院调解工作非常排斥。黄某认为自己身体、心理收到了双重伤害,也不同意再接受调解,案件陷入僵局。
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官将双方分开“背靠背”做工作,耐心听取了双方诉辩主张,从双方立场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多次上门与蔡某沟通。
一方面从法理上向蔡某耐心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另一方面从情理上说服黄某,主动关心其身体恢复情况。通过联系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一些疫苗的知识,消除黄某内心的恐慌与不安。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蔡某向黄某诚恳道歉,双方核算黄某的损失后,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蔡某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000元。法官主动告知双方可申请司法确认,为双方的协议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双方随即申请司法确认。一场狗咬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一个月内得到了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蔡某因未拉狗绳,宠物犬脱离其掌控,致使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侵害,故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黄某因打疫苗过敏身体不适,致使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工资实际减少,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蔡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误工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依法饲养,文明饲养,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遛狗未牵绳 狗伤路人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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