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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13)——买卖合同

本期案例:张某与他人买卖手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主要考点: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接上期张某与他人买卖手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2017年8月1日,宠物狗大妞产下3只小狗:小白、小黄、小花。张某知晓同学陈某喜欢柴犬,便在陈某前来围观时误导其,使其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犬,陈某十分喜爱,愿以市价1000元购买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张某同意,将3只狗交予陈某,陈某支付1000元现金。陈某对张某和钱某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2017年8月5日,陈某带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3只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

11月10日,宠物狗大妞突患重病,濒临死亡。同日,陈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因错将3只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张某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小狗。张某当即拒绝。陈某遂于次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1000元价款。后钱某得知此事,愤怒不已,主张其对3只小狗享有所专权,要求参加诉讼并取回3只小狗。

问题:

陈某能否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答:可以。

(1)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 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张某出卖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给陈某,系无权处分。张某虽不享有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张某与陈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张某误导陈某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犬,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张某与陈某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陈某享有撤销权。

(3)《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没有行使撤销权… … ” 材料中, 陈某于2017年8月5日即得知3只宠物狗为秋田犬而非柴犬,于11月11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故陈某的撤销权仍处除斥期间内,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钱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其欲加入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钱某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应向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材料中,陈某起诉张某,在该诉讼中,诉讼标的为陈某与张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钱某认为其对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只宠物小狗)享有所有权,陈某与张某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侵害,请求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3只小狗。

钱某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钱某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管辖法院为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且钱某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起诉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被撤销,钱某能否取得宠物狗所有权?

答:钱某有权向张某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得宠物狗。

本案中,张某无权处分钱某的3只小狗,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陈某善意取得了 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因张某欺诈而被撤销,则受让人陈某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宠物狗的所有权人仍为钱某。因此,钱某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规窥求张某返还原物。

12月15日,张某为该苹果手机向鸿鹄保险公司投保手机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若手机因意外事故损坏,鸿鹄保险公司应免费以原厂零件进行垄修;若手机因意外事故损坏且无法维修,张某支付300元并将原手机交付鸿鹄保险公司后,鸿鹄保险公司应予置换全新同型号手机。投保时,张某在鸿鹄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一栏勾选了“否”。鸿鹄保险公司员工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2018年1月20日,张某故意将其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但声称手机为不慎掉入水中,要求鸿鹄保险公司赔付同型号新手机一部,鸿鹄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鸿鹄保险公司能否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是否须履行赔付义务?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但其可以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材料中,手机是否拆修或更换零配件可能影响手机的质量,进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对于该事实,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 一栏向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明知手机电池为非原装的劣质电池,却勾选“否”选项,系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鸿鹄保险公司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后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 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肖某为鸿鹄保险公司员工, 其行为应归属于鸿鹄保险公司,尽管该信息尚未录入系统,仍应认为鸿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该解除事由,其不得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材料中,张某故意将其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故鸿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承担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丧失了基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但其仍可以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重点法条总结归纳:

《民法典》第311条、597条、6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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