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出差时将饲养的一条牧羊犬寄养在宠物店,寄养期限为5天。我支付了600元寄养费,包括住宿、基本健康检查、每天安排户外活动等费用。3天后,宠物店工作人员带牧羊犬外出遛弯时,因牵引绳未套牢,导致牧羊犬突然将正在一边散步一边看手机的朱女士扑倒咬伤。请问,朱女士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该由我负责赔偿还是由宠物店负责赔偿?
读者:赵章梅
赵章梅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动物致人损害,除非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本案中,宠物店接受你的委托后已经成为牧羊犬的管理人,无疑应当负责赔偿朱女士的损失。
无论是宠物的饲养人还是管理人,都应当随时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同时要严格履行对宠物的管束义务,例如,对宠物狗要圈养或者拴狗链;遛狗、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予以牵引和控制,并避让他人;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段,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如果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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