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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法说法】爱犬咬伤人,责任谁来担?

犬只扑咬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邻里之间对簿公堂,矛盾如何化解?近日,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邻里纠纷,为规范饲养动物行为、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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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5月7日下午,嵩县田湖镇某村民李某在村内正常行走时,被同村村民刘某夫妇饲养的犬只扑咬,致其摔倒在地,全身多处受伤。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右踝部损伤、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后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住院近1个月,医疗花费超10000元。然而,被告刘某夫妇仅在李某入院时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嵩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评定后另行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02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邻里关系,认为若直接判决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双方长期和睦,遂着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刘某夫妇详细释明《民法典》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责任;另一方面,从维系邻里和谐出发,耐心劝导原告李某理性主张赔偿,顾念往日乡邻情谊。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刘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案件受理费887元由二被告承担。

公民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饲养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尽到管理责任,防止动物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原则上需担责”(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才可减免责任);

若违反管理规定(如遛狗不牵绳、未戴嘴套等),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责”(即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仅能“减轻”责任,而非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明养宠是义务:文明养宠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更是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体现,唯有人人尽责,才能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宠物管理要到位:外出遛宠时务必牵绳、戴嘴套,避免动物伤人;在家也要做好围栏、防护等措施,防止动物意外跑出伤人。

发生事故应主动担责:若不慎发生动物致害事件,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避免矛盾激化。

供稿:田湖法庭 张安宁

编辑:范丹丹 

校对:马琼艺 马笑笑

审核:陈世敏 李少刚 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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