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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宠物“闯祸”主人负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狗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及审理

2022年7月10日,赵女士带其子在小区门口北侧玩耍。期间,郑先生将电动车停靠在路边并将狗拴在电动车旁,赵女士的小孩经过时,郑先生的狗扑向小孩并咬伤其小腿,赵女士随即带领孩子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狂犬疫苗预防针。主治医生认为该伤口属于三级暴露,建议赵女士到酒泉市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次日,赵女士带其子前往酒泉市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打了狂犬病球蛋白预防针。事后,赵女士要求郑先生赔偿相关费用,郑先生拒绝赔偿,双方商量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警察调解,郑先生对赵女士的小孩被其饲养的狗咬伤一事不存异议,但对赔偿费用不认可,随之赵女士以其子之名将郑先生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小区的邻居,为维系邻里关系,在基本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耐心组织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对于被告郑先生,案件承办法官首先认真向其普及了饲养动物伤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充分认识到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向其阐述维护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积极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郑先生当庭向原告赵女士支付了其儿子的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动物来增添生活乐趣、带来精神慰藉,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成为一项社会性问题。

与普通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同,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饲养动物在管理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宠物“闯祸”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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