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人工智能的概念首次提出于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但从一项技术、产品演进为一个时代并切实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却是近年来才发生的事情。格物斯坦认为:人们将人工智能称为一个“时代”不仅仅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提升与应用改变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在于人工智能呈现出了以往从未有过的特征,即主体性、人格性、创造性等。智能机器人在代替人类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已慢慢呈现出摆脱工具地位,渐获主体地位的趋势;在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原理与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智能机器人已可独立创作“作品”,符合独创性的特征;在某些发达国家,智能机器人甚至已经被赋予“工人”地位或给予“户籍”。
这种种现象似乎已经与既有的人类伦理产生冲突,使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机器人本身以及人类与机器人之间的关系。纯粹的机器人工具主义是否会遭到时代与世界的抛弃,最终在历史舞台上离场,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时代更新的伦理?机器人的伦理与规范问题必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机器人教育实验室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安排离不开伦理基础与价值取向,机器人伦理是研究机器人规范、机器人刑法的重要前提。对机器人伦理的思考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超越性,并着重于控制、预防机器人发展、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使机器人在发挥有益于人类社会的价值的同时不至于侵害人类的基本利益。笔者认为,机器人伦理涉及文化、意识的碰撞,主要表现为机器人道德、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等问题。
机器人的社会关系包括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以及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也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是随着历史发展、科技进步而逐渐产生变化的,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取决于机器人自身的伦理地位。“对机器人伦理地位的思考正在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价值基点。高中机器人教育作为一种打引号的‘他’,不是动物的它,也不是人类的他,而是一种介于他和它之间的准他者。只有承认机器人是一种存在,承认其独立的伦理地位和内在价值,保持‘他’作为存在的完整性,人类才能和机器人和平共处,才能在与机器的结合中发展出恰当的伦理规范。”
机器人主体性、人格性、创造性的形成使得机器人的伦理地位成为了人们未来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机器人只能是自然人的“工具”,机器人的“工具”地位根深蒂固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以致有些人很难接受机器人主体地位的观点。然而,在人类的想象和对未来的预测之中,机器人教育行业分析机器人在各方面均能够媲美甚至超过人类,其不仅可能获得主体地位,甚至可能会成为人类的“主人”。这一现实接受度与未来接受度的差异来源于人类对科技发展的复杂态度,并隐隐契合了人类心理与利益。人类一方面希望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机器人的智能性等能够媲美或者超越人类,最终实现替代人类从事工作的愿望;另一方面又害怕机器人在能力提升的同时会脱离人类的掌控,进而危害乃至奴役人类。著名理论物理学家霍金在2014年接受BBC采访时就断言人工智能可能意味着“人类的末日”。这一复杂的心理态度从另一侧面展现了机器人的益处与风险。机器人教育的前景从科技发展的角度来看,以往的机器人本质上是基于自动化技术的机械电子装置,不具有人的属性,更不能与人进行无障碍、自由互动,因而将其视为工具无可厚非。但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能够独立自主地活动而无需由人事先设定或发出指令。
从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来看,机器人的地位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取而代之的是近乎于平等的关系,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深圳一女子欲与机器人结婚,前往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系全国首例自然人欲与机器人结婚的事例。机器人教育创业从图灵测试开始,人工智能的目标早已不是纯粹的运算能力与感知运算,“情感计算”也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发展方向。人们希望与机器人展开情感交流,期盼机器人在完成工作与任务之余能满足人的情感和心理需求,而不是面对一具冷冰冰的机器。现实的人类需求孕育出越来越多具备情感计算能力、能与人类进行感性交流的技术和产品,比如菲比小精灵和真娃娃机器人玩偶,一个叫“帕罗”的机器海豹,甚至可以用来充当老年人的伴侣动物。2010年11月7日,“帕罗”成为了首个获得“户籍”的机器人,“帕罗”的发明人在户口簿上的身份是父亲。儿童机器人教育产生感情并不是无意义的臆想,是具有科学依据的。机器人主体地位的趋势已经形成,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法律资格与地位,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机器人绝不可能获得完全的、不受限制的、与自然人平等的主体地位。众多科幻电影、未来学家早已警告人们:人工智能若不受控制地发展下去,将会灭绝人类。即便不会使人类灭绝,人类也绝难接受与机器人共同治理社会、分享资源的局面。正是基于保护人类、维护人类利益的理由,机器人的伦理地位只能是也至多是限制性主体地位,这一原则应始终予以贯彻,并在法律制度中予以体现。笔者认为,即便未来有一天机器人真的能够成为“其他人”,法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应适用于自然人与机器人之间。机器人限制性主体地位意味着当自然人利益与机器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原则上应保障自然人利益,在绝大多数领域内,自然人与机器人之间不应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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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解读机器人在伦理规范中的社会行为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68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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