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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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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国妇女报设立专栏“民法典100问”,邀请专业人士详细解读各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及新增、修改规定。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吗?

陈某经过某大桥时,发现有人跳河自杀,遂见义勇为下水救助。在救人过程中,跳河者用力挣脱,陈某紧紧将其抱住并救上岸。上岸后,陈某发现跳河者胳膊骨折了,回想可能是施救过程中造成的,担心跳河者会向其索赔。

如果跳河者向陈某索赔,陈某应当赔偿吗?

说法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多起见义勇为却被受助人索赔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信任危机,使得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难以为继。为扭转此局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4条首次在全国立法层面上给予见义勇为者免责保护,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区分情形一律豁免民事责任。并在实践中加大对“碰瓷者”的惩处力度以及加强道德宣传等配套性的辅助措施,该规定实施以来,社会风气明显改善。民法典则完全沿用该规定。

本案中,陈某不仅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还应当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彰和大力宣传,陈某以及其他像陈某一样的见义勇为者大可放心。

来源:中国妇联新闻、中国妇女报

编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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