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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不等于“没责任”,应当成为常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伤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相比于撕咬、抓挠、扑身等责任清晰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无接触式伤害”,则在责任上存在争议。比如因为吠叫或追逐他人,因为惊吓而导致受伤,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就会以“未接触”为自己开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了不少诉讼。

当前,饲养犬只已呈普及化和扩大化之势,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2年度中国城镇犬只数为5119万只。因宠物饲养人、管理人疏于管理导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需要通过严格的责权利关系,来提升宠物主的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事实上,接触与否并非判断是否伤害侵权的唯一要件。从常理上讲,只要管理不到位,犬只即便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但其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了恐慌,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后果,彼此之间在因果关系,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不难看出,“无接触式伤害”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

之前,一些法院公布了犬只“无接触式伤害”的典型案例,比如2023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相关案件,其一是被伤害人被狗追赶摔倒受伤,主人被判赔偿11万余元。另一件是被伤害人被狗惊吓摔伤,主人赔付4万元。这些案例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普法效果,不过也因为公布法院的层级而影响了宣传效果,需要更高层级和更有影响力的案例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宠物主人培养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典型案例的通报,既是对法律常识的宣传与普及,有助于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社会氛围,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实践探索,有助于引导广大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 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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