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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四样自己喜爱的宠物,其中养犬最为多见,这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欢乐也给小区带来了生气,虽然饲养狗狗本事一件好事,但是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却困扰到了他人。今天我将原华地物业企划,现优活宠物品牌策划夏朝君撰写的《小区宠物,物业人心中的痛》转载给大家分享,分享前我先把常熟文明养狗公约也一并分享大家。
常熟市制订了文明养犬公约
1、依法养犬:自觉遵守《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个人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一户不养多犬,自觉办理养犬许可证并定期为犬注射疫苗。
2、文明溜犬:携犬外出应挂犬牌、束犬链,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大型犬只应圈养或拴养;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犬不进入公共场所,不乘坐除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电梯时避开运行高峰时间。
3、邻里友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由犬引发的纠纷,犬主应态度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和平友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
4、善待爱犬:为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因故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及时办理转让手续;犬疑似患狂犬病或伤人后,犬主应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待处理。
我们诚挚希望广大养犬朋友文明养犬:
少一些随意
多一份规范
少一些自我
多一份责任
少一些放任
多一份管理
文夏朝君
原华地物业企划,现优活宠物品牌策划
大家都在谈如何文明养宠,作为一个在物业企业工作十年,现转行入高端宠物行业“优活宠物”,是个实实在在的爱狗人士,也是个不养狗的小区业主,我来谈谈在物业管理中的养宠问题。
爱狗VS不爱狗
有关于小区里养狗的问题,可能众说纷纭。养狗的人与不养狗的人总会争个面红耳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物业公司来说,狗狗排泄物烧坏草皮植被、腐蚀金属立牌,清理费事,加大物业人力物力成本。
站在不爱狗的业主这一方,我也能理解这些对养狗口伐笔诛,痛恨不已的人,狗狗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叫他们如何不恨。小区养狗最令人头疼的无非就是三种:大狗猛犬吓人伤人,狗便溺破坏环境,狗吠影响业主生活休息。我也曾无意踩到狗屎,被狗吓着过,被狗抓过咬过,再加之有轻微洁癖,总觉得小动物都是不干不净,当时的我对狗狗也是避之不及。
现在,我会对那些对宠物不了解的人解释到:家养宠物会定期打疫苗,做驱虫,一个星期洗一次澡,一个月做一次美容,出门在外有素质的宠主都是会及时清理狗狗排泄物。狗狗是很多人生活的伴侣,会给他们带来幸福和欢乐,特别是那些独居人士、孤寡老人,宠物对他们来讲是家庭的一份子,试想如果让你身边的伴侣或者子女突然消失,你会怎样?
小区物管的难题
如何处理好小区养狗的问题,可以说是很多小区物管都会面对的难题,宠物粪便卫生问题、儿童安全、噪音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总是不好解决。同高空抛物一样,宠物问题总是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高空抛物是毋庸置疑的该明令禁止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而在养宠的问题上,却一直没有可以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导致物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无理可依。我曾经就职的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就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小区里有一些流浪狗,流浪狗随意乱窜便溺,影响小区环境影响业主生活,收到业主的反映后物业决定将这些流浪狗安乐死,可当物业在逮捕流浪狗的过程中却遭到爱狗业主的谴责与阻拦。此时的物业,甚是无奈,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抓也不是,不抓也不是,如何是好?
根据2005年修订施行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养犬应该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然后凭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饲养宠物狗要办《犬类准养证》,但真当你拿着房产证身份证去有关部门办理饲养证时却并不是那么容易。政府主管部门的力不从心,直接导致物业公司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举步维艰。
发达国家的宠物管理
众所周知,国外的宠物饲养非常规范,养宠的文明程度也非常高。美国、日本、新加坡、瑞士等很多国家和地区,有政府拨款的社区服务机构来管理和收容流浪动物,不但使动物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也使城市环境得到了改善。所以在这些发达国家很少能见到小动物在外流浪。我曾去过合肥市的小动物救助站,里面环境简陋,臭气熏天。因为地方有限,收养能力有限,他们并不会接收随意送过来的流浪动物。如此看来,国内小动物救助站很多时候形同虚设,据救助站工作人员解释道,很多时候并不是不想帮,而是资金有限、条件有限,无能为力。
发达国家在宠物管理上,一直遥遥领先于中国:
美国:在公共场所,主人必须时刻都要为宠物戴上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任何时候都不能散养。否则,一经发现,执法部门有权将其杀死,并视情节轻重追查狗主人的刑责,甚至可判入狱90天。
英国:如果狗主人制止小狗狂吠无效,邻居继续抱怨、投诉,狗主人将会收到一张提醒通知单。如果在规定期限之内,依然得不到解决,最高被罚达5000英镑。
法国:巴黎有一项保证免受狗屎污染、确保城市环境清洁的政策,要求狗主人必须对公共场所的狗屎进行清理,违者重罚。
俄罗斯:在任何条件下,狗都不能进入幼儿园和学校等特殊场所。
日本:实行动物“终生饲养”制,养狗人必须为所养的狗进行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还有狗舍的大小及位置等情况。
宠物在发达国家里作为产业已经有一二百年的历史,形成了繁育、训练、用品用具、医疗、医药、贸易的产业链。不仅在管理上法规严谨、责任明确,政府和宠物组织相互配合,而且宠物业的发展在系统化和规范化下运行,形成了国民经济的一部分。而在中国,不仅在法律法规上面与其相差甚远,宠物行业的发展也是极其不规范。爱宠者与不爱宠者通常水火不容。在这样的国情下,夹在中间的物业工作者,就如同老鼠进了风箱,两头受气。
无法改变现状,还要努力作为
既然无法改变现状,我们就去努力适应这样的国情。所以说,对物业企业来讲,日常工作中处理此类问题可避重就轻,在如何缓和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上下功夫。在既可以不伤害养狗者的感情的基础上,对他进行文明养宠的引导,又可以通过自己有效的做法,拉近和反对养狗狗的业主之间的感情,同时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
1、小区设置宠物便便屋,即使用处不大,也可以实时提醒业主随手处理好自己狗狗的排泄物。
2、物业公司自行采购宠物牵引绳,向有狗业主发放,侧面宣扬出门遛狗戴上牵引绳的重要性。
3、在一些狗狗易撒尿的金属牌四周设置木质围栏,以免狗尿长期对金属材质牌子进行腐蚀。
4、与宠物医疗机构合作,常举办文明养宠活动,向业主普及宠物打疫苗、驱虫等知识。物业可同时借此机会,对小区内的宠物进行登记,以便后期管理。
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有人在禁止区域养狗、犬只扰民、伤人等问题,可以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举报投诉,民警会及时上门处理。
《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一、关于养犬管理机制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以及养犬人自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也才能保证条例顺利贯彻执行。《苏州市养犬条例》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其次,《条例》明确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在掌握情况、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条例》规定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关于养犬登记制度
近年来,养犬日益增多,且处于无序状态,狗患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同时,《条例》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明确了个人、单位的养犬条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登记的实施程序,在第十六条规定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的具体要求。
三、关于防疫制度
为了预防狂犬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条例》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免疫、防疫、检疫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把实施强制免疫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二是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中,将犬只免疫作为养犬登记的必备条件。三是针对犬只需要定期免疫的特点,为了保证强制免疫制度的有效实施,在《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四是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犬只的饲养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五是分别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死亡犬、伤人犬和病犬的处置要求,防止疫情扩散。六是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留验所留验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的要求。
四、关于管理区、禁养区和禁养品种
考虑到目前城镇和农村养犬管理的不同情况,为了突出重点,提高执法效率,《条例》第十条规定:“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一条对禁养区和禁养品种作了明确规定:“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加强对养犬人行为规范是养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经验,《条例》第二十条在这方面作了较为详细并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条例》指定的公共场所;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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