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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温岭市某某宠物服务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3日温岭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温岭市某某宠物服务店检查时,在其冰箱内发现了7支注射器,8瓶宠必威®锐必威疫苗、19瓶瑞比克疫苗、24瓶妙三多疫苗。在冰箱旁的猫粮桶里,发现了1盒拜宠清、5盒宠立宁。同时在账本中发现疫苗使用收入和驱虫收入记录。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动物诊疗许可证》,本机关于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温岭市某某宠物服务店经营者为叶某某,经营范围为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3月开始,该店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客户的宠物接种疫苗和体内外驱虫,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640元。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640元。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所谓动物疫苗是一种用于动物接种的兽用生物制品,接种疫苗对预防、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当事人叶某某在经营宠物用品的同时有偿给客户的宠物接种疫苗和体内外驱虫,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件的情况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幸未造成其他明显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这次案件的查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接受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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