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原创性在于两个重要方面。第一,它试图从正义视角来思考我们该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而不是把这个问题放到更广义的伦理或道德(这两个词在本书是可以互换使用的)领域之中。第二,据我所知,这是第一部试图将理想的和非理想的两种理论都应用于动物伦理的著作,特别是我建立了一种对动物的非理想正义理论。简言之,根据本书所建立的动物正义理论(译者注),我们需要将那些关于动物道德地位的可取的伦理原则与一些现实限制条件相调和,至少要考虑到在当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限制下,伦理原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本书之所以要从正义的视角来思考动物的道德地位问题,有几个重要原因。第一,正义是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占据极高地位。因此,如果动物不被视作正义的接受者(recipient of justice),这将严重阻碍人们把动物视作应得到尊重对待和道德关注的存在物。尽管如此,政治哲学家中研究过我们应如何对待动物这个问题的很少,这是原因之二。另外,在很多重要的动物伦理学家那里,正义这个概念却基本上被忽略了,这是原因之三。有很多为尊重动物的道德地位而辩护的伦理学家,他们要么不使用正义话语,要么相反,仅仅是假定动物可以成为正义的接受者。就前一种情况而言,最著名的是彼得•辛格。例如,在他那本影响深远的著作《动物解放》的索引中,并没有提到正义。就后一中情况而言,一个例子是汤姆•雷根(Regan 1984),他只是认定权利话语就等同于正义话语。因此对雷根来说,只要动物被排除在正义的接受者之外,就等于剥夺牠们的一切直接道德价值。
【2】本书讨论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个问题, 动物是否有资格成为正义原则的接受者(recipients)?第二个问题,把动物纳入一种正义理论是否对牠们有好处?因为动物也可以仅仅受益于一种独立于正义的道德理论,那么后者能否给予动物利益足够分量的承认和保护?第三个问题,鉴于动物有资格成为正义的接受者,那么从正义的角度看来,牠们应得何种待遇?我希望,社会正义理论家们在读完此书之后会承认:如果他们不认真对待动物问题,那么他们的理论就是有缺陷的。同样的,我还希望对于那些关心动物福祉的学者来说,本书把当今政治理论的思想应用于动物问题的工作是有价值的,如果它不是必不可缺的。
在此概述一下本书内容。我在本书中对两种否认正义可以应用于动物的观点提出批评,以此来论证动物有资格成为正义的接受者。我还要论证动物需要正义,因为正义具有极高的地位,而且一种正义状态是应当、且可能被强制实现的。动物伦理学家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论证我们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而且我们显然在理论上的确负有独立于正义的道德义务。然而我的论点是,如果道德义务被视作与正义无关,那么在实践中,它们会降格为慈善和自愿的范畴,因为不存在法律强制。换言之,我要论证,那些不基于正义的理论为动物提供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因为它们不太可能要求国家提供强制性保护。
至于上文所述的第三个问题,从正义的角度看来动物应得何种待遇?它不同于仅仅确定动物能够、且应当成为正义的接受者问题。我认为就理想理论而言,一种可以充分解释我们对动物负有何种义务的理论必须超越传统的动物福利伦理。后者认为,动物具有某种道德价值,但是为了追求人类的重要利益,牠们的利益可以被牺牲。一种合理的理想动物正义理论同时也应当是基于权利的,而且它应当拒绝那些基于功利主义或基于能力的其他思路。然而,我并不支持废除主义的动物权利(或物种平等主义)立场,这种立场认为,由于动物拥有生命权和自由权,所以一切利用动物的做法都是不正当的。这种立场不仅仅在伦理学层面上缺乏明确的依据,而且在我看来,它还对人们要求过高,严重脱离了当前的主流道德观,【3】以至于它无法成为一种合理的理想正义理论,至少从罗尔斯对理想正义理论的定义来看是这样的。
在理想理论层面,我更愿意采取另一种动物权利立场——我称之为强感受论。这种立场一方面承认动物拥有不遭受痛苦的权利,另一方面认为人类在生命和自由上所拥有的利益要大于大多数非人动物。尽管这种立场不像废除主义动物权利论那样反对一切对动物的利用,而且又拒绝那种违反大多数人直觉的物种平等主义,但仍有人会认为强感受论对我们要求过高。强感受论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当前实践,所以动物保护倡导者们迫切地需要一种非理想理论,用它来探寻一条引导我们从当前现实走向理想的应然状态的最合适路线。
本书尝试指明这条路线。我提出将另一种动物权利模式——感受论——作为最合适的非理想动物正义理论。虽然感受论仅主张让动物得到不被人类折磨的权利,但它仍然是一种具有影响力的实践要求,所以它在道德上具有可取性。然而,我认为,它还提供了一种在各种有分歧的道德立场之间的合理平衡,而且它在政治上比人们想象的更容易接受。
契约主义与超越
我的一个主要论点是,如果用正义话语来替代道德话语,这可以为动物保护提供更强的支持。这当然有个前提,即我们要看到正义和道德的区别,而且动物应当被正当地视作正义的接受者。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大多数最主流的正义理论家来说,他们要么持有人类中心主义的正义观,要么明确断言动物不可能加入正义的接受者之列,要么对动物能否加入而感到犹疑不决。Vincent (1998:120) 正确地指出“正义过去是、而且现在基本上仍然是在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例如,至少最有影响力的契约主义正义理论都明确认为动物应当被排除在外,对此我们下文会详细讨论。最著名的是罗尔斯,他排除动物的理由是牠们缺乏道德能动性。与此类似,尽管巴利(Barry 1999: 95) 表面上比罗尔斯更加关心动物的福祉,他却说:【4】“在我看来,正义概念似乎无法以清楚易懂的方式运用于人际关系之外的语境”,因为“关于正义或不正义的判断,只是对那些道德平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这里的道德平等者是指在道德天平上具有平等分量的存在者。”即使那些不主张契约主义理论的人也同样在否定动物成为正义接受者的可能性。 例如,米勒Miller (1999: 1) 认为,正义乃关于“一个人类社会中的成员之间”(突出字体为笔者所加)的利益与弊害的分配问题。
其他政治哲学家则对能否将动物纳入正义理论这个问题态度冷淡。例如,坎贝尔(Campbell 1988: 11)说:正义“不涉及我们如何对待无生命之物件的问题,可能也不涉及我们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类似地,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 (1985: 36)指出:“我们关于分配正义的直觉与我们关于人类需要得到某种尊重的基本道德直觉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人们应当得到某种方式的对待,人们享有一种石头、乃至动物(在某些人看来)所无法享有的地位,所以他们在合作情境中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显然,再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中存在一个共识,即正义概念仅适用于人类。道博森Dobson(1998: 174)曾说:“任何一种正义理论,哪怕它只是容纳了极少数的非人动物,那么它马上就会被视为一种二等理论。”这个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他颇具挑衅性地推测,这是否就是Galston鲜为人知的正义理论(Galston 1980)的下场,因为该理论认为,动物因拥有利益而有资格得到正义对待,尽管不是得到与人类同等的对待。
有两种反对将动物纳入正义理论的论证,它们经常被学者们提起,我在第二章讨论它们。根据第一种反驳,正义乃关于物质益品的分配问题,所以它无法适用于动物。然而我要说明,正义的覆盖面其实比这更广。例如,我们也可以将正义等同于强制。退一步讲,我们也不必否定这种分配范式,我们只需指出,待分配的利益和负担可以是更广义的,包括诸如权利、自由、自尊等基本善,以及那些被努斯鲍姆(Nussbaum 2006)列入能力清单的那些内容。这些显然与动物密切相关。换言之,只要一个个体有收益和损失,而且(也许)能察觉到自己的收益和损失,那么从分配性原则看来,她就有资格被视作正义的接受者。所以,获得资格的唯一条件就是感受能力。请注意,在这个阶段我们还没有确定非人动物(作为有感受的存在物)应得到何种待遇【5】,而只是承认,因为牠们有感觉,所以有资格得到某种待遇。
第二种反对将动物纳入正义理论的理由是:动物没有能力同意和支持正义原则。牠们不是道德能动者,而且牠们不能参与社会合作。这是来自契约主义正义理论的常见反驳。根据这种类型的理论——特别是罗尔斯(Rawls 1971)所创立的正义论,残忍对待动物也许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不管如何来界定这种错误,它都不可能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正义论将动物排除在外,对于这种立场有四种回应方式。第一种(我会在第二章展开讨论)就是,将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理论改造成可以适用于动物。如果只看到契约主义正义理论排除动物的表面立场,就直接否定了契约主义正义论,这是不明智的,特别考虑到契约主义理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也许已然成为用来研究正义原则的最流行的方法(这主要归功于罗尔斯的影响力)。
正如马克•罗兰兹Mark Rowlands (1998) 所指出,契约主义思路对于那些想要捍卫动物利益的人来说是有一定用处的。首先,如果我们以契约主义为基础来为动物确立可观的道德地位,那么加上广为人知的权利论和功利主义理论,这三种理论一起将会为动物伦理确立最整全的根基。一个额外的好处是,契约主义正义理论在1945年后的相关辩论中处于支配地位。另外,由契约主义理论来推导正义原则的方式具有清晰性和简洁性,也有人说具有客观性,相比之下罗兰兹认为,权利(不管是人类的,还是动物的)的证明方式则充满了“神秘性”。罗兰兹在这里所指的是雷根Regan (1984)的理论。在罗兰兹看来,雷根把动物权利建立在了一种“充满争议的形而上学假设之上”——即动物作为“生活的主体”,是拥有固有价值的存在物。因此罗兰兹认为,固有价值这个概念“是神秘的、特设性的、并且最终是不必要的。”相比之下,“经过恰当解读”的契约主义是动物权利的“最佳盟友”,因为它“将为证明非人类和非理性个体拥有道德权利而提供最令人满意的理论基础。”
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 (1993:186)指出,社会契约论的优势在于,它似乎很好地回答了任何道德理论都必须回答的两个重要问题:道德向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以及我们为什么有义务接受这些要求?契约主义理论给出的答案是:道德要求我们仅接受那些我们已经同意了的原则【6】,而且我们之所以有义务去接受它们正是因为我们已经同意了它们。至少就“霍布斯式”版本的契约而言,我们只有在符合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同意进入一种契约协议之中,并受自己同意的原则约束。这种“霍布斯式的道德”也许与我们对道德的惯常看法有很大差距,但它“也许是在这个祛除了自然义务或客观价值的世界上,我们所能期待的最好的东西了”(Kymlicka,1993: 191)。
大多数在契约主义理论内部探讨动物的地位问题的著述都在关注罗尔斯。有些学者试图将罗尔斯的理论解读为可以把动物纳入契约主义正义理论之中。首先,罗尔斯曾宣称只有人类有能力为社会做贡献,这个论点受到了质疑。例如,Mark Coeckelbergh (2009)就指出,动物在事实上的确为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所以动物不能被正义原则排除在外。然而我认为,这很大程度上要看什么算是合作关系。如果采用一种较弱的版本,那么我们就无法阻止把那些无感受的实体也包括进来,无论是罗尔斯还是Coeckelbergh都不会希望看到这个结果。然而,如果采用一种较强的版本,就很难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把动物包括进来,特别是因为它倾向于把合作与剥削混为一谈。另外,侧重于关系性立场会将那些不处于合作关系的野生动物被排除在外,而且这还会推出一个显然很奇怪的结论——只有在动物受到人类剥削的情况下,牠们才应得正义的对待。
大多数将罗尔斯理论适用于动物的尝试都是通过“加厚”无知之幕,使物种成员身份也成为原初状态下各参与方所不知道的信息之一。这种适用虽然具有逻辑融贯性,但也存在问题。首先一个问题是,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是否可能不知道自己是人类。而且,正如我在第二章要论证的,尽管罗兰兹 (2009) 正确地指出,罗尔斯理论中的康德主义框架可以支持将动物视为正义接受者,但其后果是过于贬低了契约主义要素的力量,以至于可以说把契约主义整个抛弃了。
我在第二章还讨论了对罗尔斯排除动物的第二种回应策略,即寻找另一种可以包容动物的契约主义理论。一种备选理论就是布莱恩•巴利Brian Barry (1995)的理论——“作为无偏私的正义”译者注,该理论受到了托马斯•斯坎伦著作 (Scanlon1982;1988; 1998)的影响【7】。对于动物的地位问题,巴利版本的契约主义所言不多。这体现了一种文献上的空白,因为巴利按说至少在表面上比罗尔斯更同情动物的利益才对。特别是,巴利曾暗示动物保护可以被纳入他的无偏私正义理论,而且即使这条路走不通,他还打算设计一种程序性方案,从而允许国家可以通过干预来支持一种善观念、而不是另一种。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将动物保护的善观念转换为公共政策。
尽管乐观地看,巴利也许能给出一种可以为动物利益提供实质性保护的正义理论,从他对罗尔斯的批评中我们看到了这个希望。然而,他最终无法打破契约主义框架的束缚。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还有可能被设置为让各方不知道自己的物种成员身份,而这个策略在巴利这里却是行不通的,因为巴利版本的契约(因为源自斯坎伦)主张让各参与方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即使动物可以得到巴利的无偏私正义理论的保护,这也不是因为动物具有内在价值,这只不过因为它属于人类的一种善观念中的一些非核心性的信念而已。由这种善观念最终确立的正义原则,顶多只能禁止那些最无意义的虐待动物行为。
根据巴利的无偏私正义理论所确立的一些原则,我们是有可能在相竞争的善观念之间做出仲裁的。这的确为增强动物保护的政治决策带来了希望。然而,这样的决策(不同于制定它们的程序)本身并不是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因此它依赖于有足够多的人重视动物,而且在未来任一时刻它都有可能被撤销。另外,很多涉及动物的问题根本就无法受制于无偏私的正义程序,因为巴利坚守自由主义立场,他认为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善观念的过程中受到的干涉越少越好。
放弃正义?
由以上批评可推知,关心动物福祉的人们只剩下两条出路:一是越过契约主义,寻找可以其他可以包容动物的正义理论;二是思考【8】在正义之外的道德领域能否使人们对动物负有足够强的直接义务。第五章到第九章的主要目标是讨论第一种思路。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讨论第二种思路。如前文所述,我已经假定把动物纳为正义的接受者是有好处的。问题是这样做的必要性究竟有多大?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应当接受契约主义关于动物不能成为正义接受者的论断,然后去思考在正义之外的道德领域能否为动物确立足够程度的保护?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以罗尔斯为例,他认为他的正义论不是一种整全的道德理论,而动物问题属于这样的道德理论,不属于适用范围较窄的正义理论。
第三章讨论对正义对动物的价值。据说独立于正义之外的道德领域是可以构想的,这个领域的存在与契约主义的正义理论(而非契约主义的道德理论)是相容的。在这个意义上,在动物问题上的辩论双方都有罗尔斯的批评者,他们双方都错误地认定了他会默认地把动物和边缘人类排除在直接义务的受益者之外。事实并非如此。就目前证据表明,罗尔斯认为我们对动物负有直接义务,只不过这些义务不是基于正义的。
有一些学者试图阐述这个独立于正义之外的道德领域(包括关怀伦理),本书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了批评性的分析,结果表明,在实践中,对动物的任何直接义务所具有的分量都难以和正义的要求相提并论。动物伦理学家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论证我们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而且我们显然在理论上的确负有独立于正义之外的道德义务。然而我的论点是,如果道德义务被视作与正义无关,那么在实践中,它们就会降格为慈善和自愿论的范畴,就是因为它们难以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换言之,我要论证,那些不是基于正义的理论为动物提供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因为它们不太可能为国家强制提供辩护。所以在实践中,如果动物被排除在正义理论之外,那么往好里说,我们对某些动物负有有限的直接义务;往坏里说,我们对牠们只有间接义务。
我们要想周全地讨论动物是否需要正义这个问题,就得先考查间接义务论。第四章讨论这种观点。根据间接义务论,保护动物并不是因为认为牠们有内在价值,【9】而是因为动物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存在重叠。也就是说,直接的道德对象是指“道德关注所指向的某存在物”,而间接的道德对象是指“道德关注所涉及或相关的某事物”。所以,“并不是一切拥有道德价值的事物都拥有道德地位”(Morris,1998: 191)。
建立一种可靠的间接义务论在政治上是有明确好处的。我们知道,契约主义的正义理论之所以特别有影响力,至少部分地是因为它们能解释为什么人们应当按正义行事。类似地,间接义务论的基本观念就是:我们应当尊重地对待动物,因为这样做符合我们(人类)的利益。这自然就提供了一种关于如何在实践中代表动物利益的政治模式。把动物问题推上政治议程的是人类,决定动物是否应得到善待的也是人类。间接义务论是一种反映了这个政治现实的理论模式。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按照过去惯常方式而建立的间接义务论对动物的帮助微乎其微,因为剥削动物、不保护动物恰恰符合我们狭隘的经济学利益。然而,第四章要论证,对动物的间接义务论不一定非得基于我们的狭隘自利。一方面是利益,另一方面是价值和规范,这二者在逻辑上的区别有时会被人们夸大。所以,保护动物之所以符合我们的利益,不仅仅因为这样做可以为我们带来狭隘的经济上或环境上的利益,还在于利他行为本身就符合我们的一种(更广义的)利益。要想在动物的利益与人类健全生活之间建立关系,我需要去研究德性伦理在动物伦理领域中所扮演的角色。于是,第四章部分地考查了能否通过德性伦理思路来寻找一种非基于正义(non-justice-based)的理由,以此来解释我们对动物所负有的道德义务。
我论证了,尽管德性伦理带来了希望,我们仍有理由怀疑,一种可靠的间接义务论是很难建立起来的。首先,基于美德的思路面临着不同美德之间的冲突问题,而我将指出,这种冲突在人类/动物关系中尤为常见。再者,要想用德性伦理来建立间接义务论,这就取决于如下判断的是否成立:以美德对待动物最终对有德之人是有好处的。而这个说法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最后,以美德对待动物的前提是我们对牠们负有直接义务,我们有这种义务是因为牠们能够受到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就没理由不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而这个立场现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被【10】广泛接受。 question then remains whether it is intellectually and practically credible to run a direct and indirect approach to animals simultaneously 所以我们尚不清楚,这种直接进路和间接进路双管齐下的策略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否可靠。
理想与非理想的理论
本书试图回答的第三个问题,也是最重要、最困难的问题,即从正义的角度看来动物应当得到何种对待。本书试图提出一种理想的动物正义理论。然而,对相竞争的理想理论的考查只能让我们走到这一步。在理想理论视野中,要评判一种正义理论或道德理论的正当性,就得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于真理,只要规范性论证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确定的答案。这条路线是动物伦理学家过去经常采用的。但这并不是唯一可以采用的充分性标准。A theory of justice must also be judged in relation to its feasibility,how far it is practically possible to achieveat any point. 评判一种正义理论还必须看它的可行性,即它在现实中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可能实现到何种程度。此外, 一个正义理论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我们当前的起点在哪,以及我们要去往何处。我曾多次论证,一种动物权利伦理(至少是其中一个版本),在当前形势下并不是符合现实的主张(Francione and Garner,2010)。结果,我的立场被我的批评者称为“新福利主义” (Francione,1996)。这种立场一方面承认动物福利论的伦理局限性,另一方面认为动物福利改革是动物保护运动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结果(至少就目前而言),而且这种改革不太可能会阻碍未来的更多措施。
不知道这样一种立场算不算是一种政治智慧。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代表了一种关注政治实用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的立场。 因此,它会被指责为错误地袒护现实,是一种道德上的“背叛”。所以,面对着明确的伦理要求,我们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可以找到一种方法把这种政治实用主义主张转化为一种原则化的立场。我主张通过应用在当前政治哲学文献中流行的关于理想与非理想理论的讨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语境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讨论,是因为政治哲学家们的那些抽象的规范性工作侧重于宣扬理想的政治和道德原则,而这些原则却难以应用于非理想的现实世界,这种反差所产生的挫败感正与日俱增。罗尔斯的正义论常常被视作一种【11】经典的理想理论。正如他所说 (1971: 9),:“正义理论的基础性部分就是探讨一个完美的正义社会的性质与目标。”
下文我们会提到,罗尔斯作为当代大量学术讨论的肇始者,区分了正义理论的理想和非理想的部分。然而,这种区分可以追溯至柏拉图(Ypi,2010:537–8)。早在1793年,康德(Kant 1970) 也曾提出过类似的思想。康德严厉地批评了那些以不现实为由来贬低伦理论证的人,他还尝试区分了制定关于正确行为的一般规则(这在他看来是一项基本任务)与这些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当然,这种来自绝望的劝告a counsel of despair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威胁,道德号召的力量因此被削弱,因为它的拥护者们发现,不能说服足够多的人克服他们的一己私欲。应当指出,这种结果正是本书明确试图要避免的。本书试图要做的,就是承认、并应对这种所有激进社会运动都要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限制。
如前所述,罗尔斯承认对理想和非理想理论的区分是很重要的,虽然我们不必采用他的理论版本,但他的确提供给我们一个很有用的框架,可以被本书用来讨论在动物问题上的理想和非理想理论。罗尔斯指出,理想的理论“提供关于一个正义社会的观念,只要我们能够实现这个观念,我们就要实现它。”但是罗尔斯认为,我们不能把理想理论与乌托邦主义混为一谈,后者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是理想的理论也必须考虑到人性的局限, 所以它要探索“政治现实之可能性的极限”,并“描绘一个可实现的社会性世界”(Rawls,2001: 4; 6)。所以,理想的理论就等于罗尔斯 (1999: 7) 所说的“现实的乌托邦”,它要求“taking men as they are and laws as they might be”。在这个意义上,戴维•米勒David Miller (2008: 31)的以下论断是正确的:“即使政治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也是依赖于事实的: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一些关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普遍性经验命题的事实。”这里,我们需要区分“关于人类状况的普遍性特征”与“关于个别社会、或者个别类型之社会及其成员的事实”,前者是不可改变的,而后者未必不可改变(Miller,2008: 39)。要想判断某组原则是否展现了一个现实的乌托邦,这在某种程度上靠“猜想与推测”,我们必须“尽量证明我们所构想的社会性世界是有可能实现的、并且可能真正地存在,如果不是现在,那么就是在未来某个更好的条件下”(Rawls,1999: 12)。【12】如果一个理论所包含的原则与这种“关于人类状况的普遍性特征”相背离,那么它就是一个乌托邦的理论,而不是一个理想的理论。然而罗尔斯指出,理想理论假定了“严格的服从”,也就是说它不仅假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是正义的,而且还假定“(几乎)所有人都严格地服从、遵守正义原则。”
相比之下,罗尔斯(1971: 246)认为,非理想理论则思考如何使理想理论的长远目标“有可能实现,或者努力去实现,这往往是个渐变的过程。”非理想的理论涉及我们如何由当前所处的位置迈向我们想要到达的位置,所以它是一个过程,而不一个终点。它承认,我们的理想目标在当前是无法实现的。对罗尔斯而言,非理想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属于政治哲学家的次要任务,他们应当关注的是建立理想理论。其他学者则认为,罗尔斯以及其他政治哲学家、道德哲学家的理想理论太过远离现实,所以即使它们不会遭到彻底抛弃,至少也不应该得到那么高的重视。 例如,福来里Farrelly (2007: 860)指出,考虑到理想理论必须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现实中发挥作用,“这意味着空想出来的理论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们的首要任务将不再是在一阶正义理论之间在哲学辩论中取胜。”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 (2009: 15)也认为,“如果一种正义理论是用来指导在不同的政策、策略或制度之间所进行的理性选择的话,那么讨论何种社会安排是完全正义的这种问题,这既不必要,也不充分。”支持这种强式非理想理论的学者们并不是简单地认为政治实用主义应当压倒规范性政治哲学,他们只是主张,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要去试着影响这个非理想的世界,任何一种不考虑非理想现实的理论在规范性意义上是有缺陷的。
我对理想理论并没有这种敌意,至少就我采用的罗尔斯版本的理想理论而言。如前文所述,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理想理论与(比方说)一种普遍的、不可变更的人性特征相冲突,以至于它不可能实现,那么它不管怎样都不能算作一种正当的理想理论,它应当被归为乌托邦理论。因此在我看来,即使一个理想理论无法给出任何有可能立即实现的、可取且可行的建议,我们仍需要理想理论来指引我们判定任何一种特定的非理想理论的正当性。正如Stemplowska (2008:230)正确地指出,“要想全面地判断一个社会中非正义的情况,就得先知晓这个社会所有错误的地方,【13】而这又进一步要求我们知晓一个不存在这些错误的社会是什么样子的。”当然,一方面是对正义与道德的社会学解释,另一方面是规范性解释,我们不能否认二者区分是很重要的。去调查人们拥有何种道德信念,他们为什么拥有这些信念,以及这在实践中允许他们做些什么,这种研究方法非常不同于去讨论人们应当拥有何种道德信念。在这里我并不像米勒Miller (1976: 253–335)那样,主张政治理论家不能偏向一种正义理论并反对另外一种,主张采取一种相对主义立场——即认为特定的社会应当有自己的正义原则。
我在这里的观点是,对于一种特定正义理论的有效分析必须要考虑到,它在当前实践中、或在中期的、远期的未来实践中可以得到多大程度上的实现。也就是说,它不能不考虑非理想的限制因素,不管这些限制来自不利的社会、经济或历史的条件,还是道德的分歧或人性的局限。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那个众所周知的道德原则“应当蕴含着能够”。如法莱里Farrelly (2007: 845) 所指出,“‘这是正义的要求,但它是不可行的’这个说法存在着一种概念上的不一致性。”
对于一种正义理论的有效分析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来确立理想理论所包含的各种正义原则。这就离不开非理想理论了。在这里,罗尔斯再次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想指导。罗尔斯认为,什么是有效的非理想理论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直觉,另外非理想理论“要寻找那些在道德上可允许的、政治上可行的、以及可能有实效的行动路线” (Rawls: 1999: 89)。政治可行性的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尽管有时它是难以确定的。至于道德正当性,对罗尔斯而言,判断一条行动路线的道德正当性,这要看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消除那些最严重的、最紧迫的不正义——即最偏离理想理论的不正义 (Rawls,1971: 246)。最后是实效性,罗尔斯认为,判断一个非理想理论是否有实效,就要看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将社会推向理想状态。
罗尔斯没有为我们指明具体该如何来衡量这三个特征。显然,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例如,一种在政治上可行的行动路线也许不是道德上可允许的或有实效的,而在道德上可允许的也许不是政治上可行的或有实效的。不是所有倡导非理想理论的学者都看重实效性(例如,可参见墨菲Murphy,200),但它显然是非理想理论区别于常识性的“次优选择”的一个地方,【14】后一种立场认为,如果我们不能实现正义的所有要求,那么我们就应该去追求我们能得到的东西(Simmons,2010:25)。与此不同,罗尔斯的主张是,只有那些可以为理想理论的实现做出贡献的行动路线才是可取的。因此,他坚持认为,即使消除一种非正义具有政治可行性和道德正当性,在这样做之前,我们还得确保它不会阻碍我们走向最终的正义理想之终点。
动物权利、废除主义与非理想理论
本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从理想与非理想理论两个角度来评价动物伦理学家所建立的那些主要立场。我选择的一个恰当的起点是动物权利思想的一个分支,即自称为“废除主义”一派的立场,准确的说,它也可被称为物种平等主义版本的动物权利论。在大多数动物权利哲学家、动物权利活动家、甚至他们的对手看来,动物权利和废除主义是同义词。废除主义立场的灵感来源于汤姆•雷根(1984)的著作,而它在当代最著名的倡导者也许就是加里•弗兰西恩,后者在这个主题上著述颇丰(2006,2008),还创办了一个通俗网站“动物权利:废除主义的路线”(http://www.abolitionistapproach.com/)。废除主义认为,因为动物拥有生命权和自由权,所以人类一切利用动物的行为——不管动物受到如何对待——都应当被禁止。所以对雷根来说,动物权利运动“的志向就是废除主义。它想要的不是改善人类剥削动物的方式……而是废除剥削。是终结剥削。彻底的终结”(Cohen and Regan,2001: 127)。而且,对于这一派的很多动物权利思想家来说,一旦废除了对家养动物的剥削,那么“家养动物”这个概念,或者说人类与动物们之间的紧密关系也将终结。
本书的一个主要论点是,我们不能将废除主义或者说物种平等主义的动物权利立场视为一种理想理论,它不应当成为动物权利运动追求的理想终点。它之所以不应当被视为一种合适的理想理论,第一个原因是它对伦理学原则基础的认识有误。因为正如我在第八章要论述的,它没能考虑到,那些与人格性相关的利益(即对于自由和生命的利益)是具有道德重要性的,有人格者(persons)对于自由和生命的利益要大于无人格者(nonpersons)。换言之,废除主义或物种平等主义版本的动物权利论主张废除一切对动物的利用【15】,不管动物在被利用的过程中受到何种对待,这种主张无法得到辩护的,因为我们很难否认,在“正常的”成年人类与成年动物之间存在的区别是很大的,而且这种区别具有道德重要性。简言之,一个个体的心理复杂程度会影响到该个体能会受到何种伤害。
所以,在缺乏进一步论证的情况下,人类与动物之间在特征和能力上的区别似乎为区别对待提供了理由。废除主义动物权利立场所主张的物种平等主义只有通过所谓的边缘例证(argument from marginal cases)才能得到辩护。第九章讨论这个论证。本书之所以反思这个论证,部分目的是为了展示它对于废除主义立场来说有多么的重要。边缘例证的说服力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以下假设:边缘人类在现实中被视为拥有与其他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所以他们应当得到同等对待。这一章的部分目的就是审视这个论断。这一方面是为了检验边缘例证的伦理学力量究竟有多大,另一方面是为了检验边缘人类被赋予的道德地位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一种正确对待动物的参考标准。
本书的另一个核心论断是,反对道德平等主义(即认为人类与动物具有平等道德价值的观点)并不等于反对动物权利论。在第六章,我要讨论另一种动物权利论的几个构成要素:它是一种以能力为导向的思路、它采用基于利益的权利理论和利益平等考虑原则。我将在第七章论证,一种由要素构成的权利论伦理学不仅优于物种平等主义版本的动物权利论,它在伦理学意义上还优于其他两个主要的竞争对手。至少在动物问题上,辛格的功利主义(1990)和玛莎•努斯鲍姆的能力论是两个竞争对手 (2004; 2006)。
在第八章,我使用上述构成要素建立了一种动物权利论,我称之为强感受论。这是我所偏好的理想的动物正义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动物拥有不遭受折磨的权利,而不是生命权,因为在各方面相同的情况下,人类对生命有更大的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对生命没有利益。所以,大多数动物的生命具有某种道德重要性,但其重要性低于大多数人类。这种立场可能会很保守,因为它允许人类牺牲动物生命来促进一些非常重要的人类【16】利益(例如保护人类生命)。
本书还认为,动物权利论中的废除主义这一支不应当被视为一种理想理论,因为它的物种平等主义立场更接近于罗尔斯意义上的乌托邦,而不属于理想理论。所以,它不同于罗尔斯所定义的“现实的乌托邦”。这是因为它主张,动物和人类在所有方面都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特别是动物的生命与人类的具有平等价值。这似乎对人类的要求过高,已经在本质上不同于以往的激进社会运动对人的要求。也就是说,它要求我们实现一种范式飞跃,跨越物种之别,抛弃支配着人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的人类中心主义文化。另一方面,废除主义的动物权利论没有充分地考虑人类和动物的关系,至少在其中动物权利思想家那里,这些关系要么被禁止了、要么被忽视了。
作为本书所支持的动物权利论,强感受论对人类的要求是很高的。然而,从一种理想理论的视角看来,主张人类的道德地位高于动物是有好处的,这种价值观是大多数人在直觉上所认同的,另外还应该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人类仍然可以利用动物。然而,现实情况与它相差甚远,因此有必要就短期和中期的有利路线进行辩论。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非理想理论。
一个有实效的非理想理论需要具备一些特征。其一,就是要在有道德分歧的各种立场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用Farrelly的话来说,一种非理想理论要试着去探求“如何在彼此冲突的基本价值之间达成一种合理的平衡。”在这个意义上,乔治•谢尔George Sher (1997: ch. 11) 在讨论堕胎问题的时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用的非理想理论模型。 谢尔问道(155),一个社会该如何“处理在堕胎问题上持不同立场的选民群体彼此间的深刻道德分歧呢?”他还指出,堕胎是一个复杂的、充满不确定性的问题,争论的双方都采纳了由“似乎有理的论证”所支持的道德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独断论者才不承认自己有可能会犯错、而对手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谢尔(161)提议采纳一种“更高阶的道德原则,当一个努力按道德要求行事的人与其他有类似动机之人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原则会缓和这个人所接受的道德要求。”
【17】谢尔在堕胎问题上提出一种折中方案,这个方案的核心是,承认我们可以合理地期望自由主义者接受那些用来减少堕胎数量、却不涉及政府不当干预的措施,例如更加强调家庭计划、以及终止政府对选择性流产的资金支持。对于反堕胎方,我们可以期望他们停止极端方式的行动策略,以及激化矛盾的用词方式——例如说“堕胎就是谋杀”。谢尔的提议的具体细节在这里不必详述。重要的是,他所给出的这个模板也适用于动物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上争论双方也都持有强烈的道德立场、伴随着激烈的言辞、有时甚至是极端行动。而且这个问题也不是马上可以得到解决的。
这种探索非理想理论的进路面临一个问题,即它似乎预设了“合理的平衡”就是一个终点,而且不可避免的道德多元主义将阻止我们最终选择某个理想理论。这就接近于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a counsel of despair, 尽管这也许在政治上是现实的。与此相反的是,罗尔斯自己很明确地认为,评判非理想理论的标准就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或者不背离理想理论的最终目标。如前文所述,罗尔斯的理论看重这种“实效性”特征,同时也强调道德正当性和政治可行性。罗尔斯的出发点是确认那些最严重的不正义。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道德正当性要求我们应优先解决最紧迫的不正义问题——即与我们的理想理论分歧最大的情况。罗尔斯对各项主要的正义原则进行词典式排序使他很容易确认那些最严重的不正义问题。所以,违反他的自由原则(要求广泛而平等的基本自由)比违反“机会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更为严重。
这里引起我们注意是,罗尔斯正确地假定 ,人类的身体完整性应当得到保护,所以杀死或残害我们的物种同胞是不正义的,这个立场是在正义论所针对的发达国家被普遍接受的。这样的保护没有给予动物,尽管牠们一直在人类手中遭受痛苦,且因为各种原因被人类杀害。作为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强感受论却没有规定让动物拥有生命权或自由权,尽管它的确认为张动物的生命是有一定价值的。然而,它主张的是,【18】不管人类可以获得多大的利益,动物都拥有不遭受痛苦的权利。所以在动物问题上,我们似乎应当把消除痛苦视作最紧迫不正义。
所以,在非理想理论语境中,本书所支持的感受论最准确地反映了这个紧迫要求,即消除人类为动物制造的痛苦。第八章专门论述这个立场,它在道德上明确禁止人类为了自身利益而折磨动物,但另一方面它仍允许人类在特定情况下利用动物。因为它丝毫不关心动物的生命价值的问题,所以在它看来为了人类利益而牺牲动物生命是没有伦理问题的。这个理论远非为现实辩护。事实上,在第八章我们会看到,这其实对人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它比废除主义更现实,后者认为任何对动物的利用(例如作为食物、作为实验对象)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不管在利用动物的过程中是如何对待牠们的。感受论也比强感受论更现实,因为强感受论承认动物对继续活着有利益,虽然这种利益小于人类的利益。
虽然感受论符合罗尔斯对有实效的非理想理论所规定的主要条件,但是它显然与他的其他条件相冲突。如果让感受论成为指导我们对待动物的首要正义原则,与其他伦理立场相比,它在政治上的实现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它会禁止很多当前对待动物的方式。间接义务论和动物福利伦理提出的要求较低,因此它们常常被动物权利倡导者们视作“垫脚石”,用它来引导人们走向动物权利的最终目标。
一种可靠的间接义务论可以完全回避人与动物的利益冲突,因为它主张只有在保护动物对人类自身有利的情况下,道德才要求我们这样做。然而我在第四章论证了,间接义务论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正当的非理想动物正义理论。尽管它在政治上是可接受的,但是它缺乏道德正当性,而且它无法形成一个有实效的过渡机制,因为它不承认动物具有内在价值,并因此主张只有在符合人类利益的时候消除动物的痛苦。
第五章讨论动物福利论对动物正义问题的贡献。为了确定动物福利伦理的主张,我先讨论它【19】不是什么。它不同于动物福利科学家在动物福利领域的研究工作。它也不同于功利主义——即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立场。阐明概念之后,有人也许会觉得动物福利是符合一种理想正义理论的,如果它能证明动物在道德地位上次于人类,动物唯一应得到的保护是防止其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它并不能成为一种理想的动物正义理论。这里首先应当承认,动物福利伦理是具有伦理缺陷的,因为它过于强调如下事实的道德重要性:即人类有人格,大多数动物没有。人格性特征也许可以证明人类对生命和自由的利益大于大多数动物的类似利益,却不能证明动物免受痛苦的利益不比人类的类似利益更重要。因此,如果人类拥有不被他人施加痛苦的利益,那么在各方面相同的情况下,动物也拥有同样的利益。
即使作为一种非理想理论,动物福利论仍留有一些缺憾。首先,在公众观念中动物的道德地位在未来也许会超过动物福利伦理现在所承认的高度,这种可能性也许被低估了,特别是因为公众常常把动物福利伦理与动物福利科学相混淆。再者,尽管动物福利论显然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原则,而且它可以很容易证明(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应当减少动物所遭受的巨大痛苦,然而本书第五章将表明,由于它认为动物拥有较低的道德地位,这为大量对动物的剥削提供了理由。所以,该立场在实践中并不是在多种分歧性立场之间的合理平衡。另外,我不认为动物福利论具有道德正当性,因为它主张只要可以促进人类的重要利益,我们就可以正当地为动物制造痛苦。这显然是让动物遭受一种根本性不正义,所以违反了罗尔斯提出的一个原则:一种非理想理论应当关心最紧迫的不正义。本书的一个重要论断,就是认为感受论可以比动物福利伦理更有成效地实现这个目标,而且可以给出一个政治上可行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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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语言传播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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