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15年9月,热心市民举报有宠物医院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调查,当事人某宠物门诊部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来其店内就诊的犬只提供了动物诊疗服务。该宠物门诊所因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我国对动物诊疗行业依法实行行业准入管理,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并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宠物医疗的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宠物店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证开展动物诊疗服务,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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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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