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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翠,于景志 | 新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推进路径

[作者简介]周文翠(1972),女,黑龙江牡丹江人,鲁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研究。

[摘要]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社会共治的关键环节。着眼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从动力、保障、组织三个维度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即以公共精神的培塑提升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以信息技术的嵌入增强公众参与的质量保障,以自组织能力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从而激发人民群众的自主参与意识,提高其参与效能,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公共精神;技术嵌入;自组织

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表征,也是有效应对“两个大局”交织下的复杂社会风险的重要条件。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重视多元主体的作用,公众参与也由此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的现代化,而以个体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正是人的现代化的体现。当前,世界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影响叠加,战略机遇期与风险高发期交织,社会风险的内外联动和跨界传播迫切需要广泛、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来弥补政府治理的短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仅能汇集群众智慧,发挥我国巨量人口蕴含的磅礴治理伟力,而且能培塑社会的风险免疫功能,以社会治理的“人民战争”有效防控复杂环境下的社会风险。“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造条件让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建言献策,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共享社会治理的成果。从“共建共治共享”到“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在理论和实践上进展巨大。但由于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参与渠道不健全、参与动力不足,目前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水平还不高。如何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提升参与质量,推进动员性参与、非制度化参与、非组织性参与向自主性参与、制度化参与、组织化参与转变,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的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

公众参与理论肇始于西方,最早仅指公民参与,即政治学中的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立法。发展至今,公众参与不仅包含了所有因关心公共利益、公共事务而进行的活动,还产生了研究公众参与领域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公众参与主体的公民身份理论、研究公众参与方法的理性选择和参与阶梯理论等。随着社会民主和信息化的发展,实践中还出现了网络参与等新型的公众参与方式。20世纪90年代,公众参与理论传入中国,围绕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路径等等的相关研究随之兴起。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后,关于公众参与的研究成果大幅增长,呈现出三个主要的研究取向:一是制度主义的,关注公众参与的制度环境问题,从政策、体制、规则角度探索公众参与不足的原因和对策;二是理性选择主义的,关注公众参与主体的行为决策问题,从成本和收益角度探讨公众参与的理性选择过程及其激励机制;三是行为主义的,关注公众参与方式问题,从微观角度探究公众个体的参与行动及其心理逻辑。就研究的主题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和范围,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自治四大环节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五大领域,当前最重要的是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二是关于公众参与的类型和方式,主要有政治性和非政治性、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动员性和自主性、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等类型,以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和政府众包等具体参与方式;三是关于公众参与的主要障碍和改进措施,前者包括制度供给不足、组织化程度不够、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强,后者则相应包括消除制度障碍、强化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参与能力等。总的来看,对公众参与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在把握总体规律、提供可行建议两方面都可资参考。但是,对公众参与主体的指向仍然含混,比如有的指社会群体,有的指公众个体。而且,对于自组织、信息技术在公众参与中的运用,以及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精神动力,也都研究得不多。至于实践中,仍是动员式参与居多,个别的自发参与也往往带有临时性和运动式色彩。因此,本文将公众参与主体定位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公民个体,从激发其参与的内生动力、增强其参与的技术保障、提高其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水平。

一、以公共精神的培塑提升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

健全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使公众更加积极、理性、有序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不仅能降低当前复杂环境下的社会风险,还能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就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现状而言,当前公众关注社会问题多局限于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领域,而对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了解不足、认同有限,对参与社会治理的理性化共识偏低,缺乏持久的参与动力,参与积极性不高。公众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参与社会治理时,往往会因情绪化参与而缺乏理性认同和理性判断,使其参与行为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甚至可能反而激化问题。而且,“大政府”的管治经历养成了个体从属于社会的心理惯性,公众遇事找政府的依赖心强,长期将自己置于社会责任之外。随着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公众参与已经开始从被动卷入的动员式参与转向主动行动的自主性参与。在此过程中,虽然有个体利益考量的激励作用,但公民个体自觉行动的深层持久动力最终还是源自基于公共精神的公共利益理解和社会责任担当。公共精神作为多元社会主体合作治理的价值共识基础,不仅能激发公众超越私利而积极、规范地参与公共生活,避免“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还能引领公众洞察潜在的社会风险、预判风险走向并主动防范化解风险,促使社会更加安定有序。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各类社会主体主动关怀公共事务并为增进公共利益而努力的积极行为态度、责任意识和思想境界。就公民个体而言,公共精神是一种基于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理念共识而超越个体私利之偏狭,从而在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辩证统一中谋求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秩序稳定的主体意识。独立人格精神、道德责任情感、社会公德意识、自律行为规范等是公共精神的主要构成要素,而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的正确体认、对公共责任的主动承担则是公共精神的本质。目前,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很多“被动参与”“边缘参与”“形式参与”的问题,究其原因,公共精神缺乏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传统社会臣民意识的遗存、现代社会人口流动加速对社会纽带和人际信任的弱化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私利算计的负效应,相当一部分公众还未养成现代社会治理所呼唤的公共精神。多数公众往往偏狭地认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责任,常常“与世无争”地扮演着“搭便车者”角色,而主人翁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共建共治者角色则被悬置。诚然,通过物质利益的激励以及相近兴趣偏好的聚类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众参与的数量;但是,如果没有公共精神的支撑,那么公众参与的质量(性质、效能等)是难以获得真正提升的。这就需要发挥价值理性的激励作用,汲取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之长来弥补市场经济的工具理性逐利之短,以新时代公共精神的涵养增强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

理论上,公众公共精神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的正确认知和认同,二是公众公共责任意识的强化。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的公共精神意味着更多的道德责任要求,即个体利益居次要地位,服务于公共利益。而西方文化中的公共精神更多地强调“一个人从只关心自我或自我的利益发展到超越自我,能够理解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要在保证个体利益优先地位的基础上发展公共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保障个体利益不能无视公共利益,谋求公共利益也并非要排斥个体利益。恰恰相反,公共利益的实现正是以保障合理的个体利益为前提的。一方面,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共利益具有对个体利益以及具体的地方利益、阶层利益、组织利益的超越性,要求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确保其优先地位,从而保障公众根本利益和社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整体的公共利益本身又是由众多个体利益的重叠共识构成的,在一定意义上说,维护好差别性的个体利益正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个中关键在于保持个体利益追求的合理限度。作为社会的一员,个人不仅有其存在的个体性,更有其存在的社会性。个人与他人共同构成的密切联系的社会网络不仅是个人得以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体利益凝聚为公共利益的共同体基础。个体只有正确认识个人的这种双重属性,尊重和理解他人利益、社会利益,遵守和维护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以宽广的公共利益眼光关怀公共事务,才能在增进公共福祉的同时更好地实现个体利益。

公共责任源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个体在公共生活中为了保障自身生存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和谐而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能力来承担的社会任务,其核心是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公共责任是社会对其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交往乃至思维方式的一种外在规定。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之间客观的社会分工等社会联系决定了每个人都要肩负起自己的特定责任,这是社会生活对现实的人的必然要求。只有每个人都切实担负起公共责任,才能让公共生活实现秩序和繁荣,个体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环境。从个体的主观诉求来看,公共责任是一种基于主体独立人格的内在道德追求和思维方式,即公共责任感和公共责任意识。作为内化了的自我规定,这种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会对个体产生强大的内驱力,促使其自觉履行公共义务。公共责任的形成不能依靠简单、机械的外部灌输,它是一个“写入”主体认知结构的过程,一个经由个体的价值判断、理解诠释和重新建构而逐步实现的由服从到内化的渐进习得过程。在个体所参与的公共生活中,随着公众对其公共责任的履行,这种责任的内容逐渐被个体认知、领悟并接受,内化为个体自我的行为规范,从一种外在的社会规定演变为一种内在的自我规定,使个体养成自觉关注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公共秩序的积极态度。中国传统社会的责任伦理强调个人对社会、国家、民族的责任,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等都是新时代公众担当公共责任的宝贵文化基因。但需注意的是,这种忽视个体权利的单向责任伦理常常带有道义上的强制性,甚至超出个人能力范围。这就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注意平衡公共责任与个体权利,使其成为培塑公共责任的思想资源。

实践中,为了涵养公众的公共精神,使公众正确体认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并积极担当公共责任,一方面可通过榜样事迹宣传、意见领袖引导以及公共空间创建、公共生活实践来提升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知、理解、认同,使公众形成积极担当的公共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可用伦理自觉和道德自律来克服工具理性偏好私利的消极影响。公众公共精神涵养的关键是公共利益认知、公共责任认知基础上的公共生活实践。可通过建设更多的社区图书馆、广场、“口袋公园”、休闲运动场地等,不断拓展公众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公共设施使用、公共空间基本秩序建构等公共生活中,公众民主协商、求同存异、共同解决问题,个体的公共精神得以不断养成和强化。一方面,在公共生活实践中,公众通过自己意见建议的表达,感知到自己的权利和能力,从而激发、增强公共精神所需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公众切身体会到自我与他者、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主动地对个人利益期望进行合理的设定和调整,更好地平衡私利与公益,养成公共精神所需的相互尊重、容忍差异、理性包容、互惠合作等品行要素。随着公共利益意识和公共责任感的增强,公众就会更为自觉地关注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这种伦理自觉是防范工具理性风险、克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旧弊的重要保证。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人们日益强化的严守纪律、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的理念和行动就是公共精神养成过程的一个鲜活例证。

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城乡基层社区。公众参与社区治理不仅是公民个体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美德。应当遵循国人情理合一的处世传统,不仅要以失信避责行为处罚等参与激励机制的健全来平衡公众的个体权利与公共责任,还应以社区文化为抓手,通过社区记忆建构来增强社区归属感,形成共同体意识、公共责任意识等公共精神成长基石。社区文化建设可以从社区公众对社区环境的共同关切入手,依托社区文化活动、社区文化宣传等,在日常生活中培塑公众的公共精神。可以利用社区的宣传栏、板报、宣传条幅等媒介来公开社区公共事务进展、普及法律知识,从而增强社区公众的权利责任意识,提升他们对社区空间的整洁、安全、和睦、团结的关切;还可以宣传优秀社区人,以熟悉的身边人为榜样来引发社区公众的关注和效仿。另外,可以开展社区活动日、邻里节、最美家庭评选等活动,形成并逐渐强化社区集体记忆,提升公众的社区归属感,营造出充满公共精神的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浙江嘉兴的桐乡市就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实践,创新性地继承了传统文化中的德治经验,借助耆老等乡贤人物的影响力引领村民评判是非、革除陋习,利用德孝主题公园、文化礼堂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设置曝光台来曝光赌博、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通过这些社区文化建设举措,居民的利益摩擦得到了有效缓解,社区的人际关系也更加和谐,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更高了,公众的公共精神显著提升。

二、以信息技术的嵌入加强公众参与的质量保障

内在动力的增强虽能有效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但这种意愿的落实还需要良好的参与能力、畅通的参与渠道、健全的参与程序来保障。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交互性、跨时空、高速便捷的网络信息技术为公众参与开辟了新路径,提供了新动能。我们不仅能以网络平台和智能技术来拓展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提高其参与效率,还能以网络培训和智慧学习来增强公众的参与能力,提升其参与水平。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嵌入来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可从参与权利、参与程序、教育培训三方面入手,为公众有序、高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增强公众参与行为的规范性、效能性,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制度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刚性约束。以技术嵌入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意见表达制度、权利救济制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救济权的重要手段。知情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我国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社会治理基础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不充分、不平衡,还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事项的信息公开范围合理、公开时间充分。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其分布式网络架构和点对点传输实现了信息的去中心化和实时共享,能够用来打破信息权力垄断,打通社会治理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间的信息壁垒,促进社会治理要素信息的数据化、标准化,为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治理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其非对称性加密和智能合约实现了链上信息防篡改、可追溯,能够用来进行数据确权,以保护数据隐私。而门户网站、手机App、社会信息网、云端听证会、治理会议直播等平台和载体的建设则为公众充分获取信息、合理分析判断、有效参与治理奠定了基础。意见表达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网络信息技术的直接连通、实时参与、即时互动让公众意见表达的渠道更多、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不论是一般信访、领导信箱、接待日等传统的意见收集方式,还是听证会、论证会、居民会议、民主恳谈会、协商对话会等现代的意见表达渠道,都可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网上网下两位一体,确保公众意见表达的充分、快捷、顺畅,推进“在场”和“不在场”的二维高质量参与。借助信息检索技术,个体意见能被精准捕捉;凭借大数据监测分析,情绪化表达能被自动过滤;通过数据的可视化呈现,公众的利益需求和价值期待能够一目了然。信息技术还让公众的意见表达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通过网络监督促进意见表达的理性化、规范化。权利救济是公众持续参与的重要保障。在以法律制度形式细化社会治理各类主体的权责范围并明确越界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可借助网络的便捷可及和“鱼缸效应”,将权利救济制度和相关侵权判例进行网络公开,落实社会公示、社会评议等制度,用公开透明和严格惩戒来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行为,保护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公众良好的参与能力是实现其参与权利的基础。以技术嵌入来提高公众参与教育培训的“数智化”水平是造就合格的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能力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个体对公共事务的了解、对社会治理及其参与制度和程序的认知及把握、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商合作的能力等知识和技能。由于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甚了了,缺乏社会治理的知识、技能以及对治理政策的独立见解,公众参与能力离社会治理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网络信息技术跨越时空、即时交流、共享传递的特点能够打破教育培训的时间、场所、人力资源等方面限制,以网校、网课、虚拟仿真参与体验和程序化训练等方式为学校教育、社会培训、专项教育赋能,提升公众参与方面教育培训的效率和覆盖面。第一,学校教育是公众参与能力培养的主渠道。可设置分阶段、逐级深入的参与理论和技能网络公共课,利用腾讯会议、小鹅通、慕课等,集合顶尖的参与理论专家、经典的参与案例等开展参与教育,增长个体的社会治理参与知识。第二,社会培训是公众参与能力培养的重要补充。可以开发社会培训系统,汇集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各界退休精英、优质参与案例,运用微信、抖音等平台的直播等功能,以说唱、沙画、动漫等方式开展社会培训,将参与教育融入公众日常生活中,培养个体的参与习惯。第三,具体参与事项的针对性培训是公众参与能力培养的必要环节。针对市民听证等具体的参与活动,可以先期通过社区网校等方式开展专项培训,为特定公众解析听证程序、相关制度等,增强个体对于特定事项的参与效能。

网络信息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在其运用中也会面临信息虚假、数据篡改、隐私泄露等风险。这就需要一方面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以严格的制度来强化外部控制,另一方面完善权限管理、数据备份等信息技术运行的“一般性控制”和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编辑检查等“应用性控制”,以双层内部控制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内容的完整准确和信息交互的机密可控,消解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风险,强化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技术支持。

三、以自组织能力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

如果说技术保障为公众参与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程序和赋能支撑,那么公众参与的组织化则是将个体的点滴治理智慧汇聚成共识性的建议和策略并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的组织化,其主要载体是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这些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能够通过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事务、提供社区服务、反映群众合理诉求等方式,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有序化。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社会组织相关制度的日益完善,各类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有了大幅增长,但从质量上看,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不高、自组织能力不足依然是普遍现象。作为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的关键指标,自组织能力建设是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就需要我们以自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群众的组织化水平,使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更加有序、有效。

从系统科学的视角看,自组织系统“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有结构的系统”。与只能在外部指令推动下演化的“他组织”不同,自组织强调自我管理、自我负责以及更少的政府直接管制,其成员具有更强的创造性、独立性。自组织不只是一种静态视角的组织类型,更是一个由组织内在机制驱动的发展过程,即组织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自动、自主地努力使组织从无序向有序、从简单向复杂、从粗糙向精细演进的自治过程。这种自治建立在组织目标内生与认同、组织成员互信与合作的基础之上,通过一套共同协商认可的合作行动规范,以成员个体智慧的协同来实现组织目标,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治理模式。自组织兼顾公共需求和个体需求,能更好地搭建个体与政府、社会的沟通桥梁,为公众参与提供组织依托和平台通道,还能使社会成员个体的意见和诉求整合为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并以组织的集体行动力量来弥补个体的脆弱和不足,更有效地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话、协商,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在网络化条件下,自组织可随时按需聚合、分散,这种动态治理优势能有效弥补政府层级治理的灵活性欠缺。公众在组织化过程中还能通过客观、理性的交流对话来增进成员间的理解包容,增强成员的组织归属感,促成集体共识,避免个体非理性导致的矛盾冲突风险,增强社会治理的韧性。社会领域涵盖的范围广、事项多,鼓励社会自治组织发展、提升其自组织能力是适应现代民主进程、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而且,不断深化的政府改革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悠久的自治传统也为公众自组织能力的建设奠定了文化基础。

就社会治理而言,自组织是建立在情感性、认同性关系以及共同志业基础上的治理模式。这也就是说,共同目标愿景、共同价值观、共同行为规则是自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首先,共同的目标愿景是个体社会成员得以聚合并建立社会组织的基础。例如,宁波市海曙区成立的歌咏、舞蹈、羽毛球运动、英语学习、社区服务等多种社团就是以专业或者兴趣为纽带的新型自组织社团。其次,共同价值观的构筑是提升自组织能力的关键。区别于经济组织的效率追求,社会组织的价值观公约数是以平等、自主、合作为核心的普遍主义价值观。以这种共同价值观凝聚在一起的组织成员能够自觉自愿地选择利于达成组织目标的行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自治“可以有效地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内聚、共识及合作的发展,增强制度公平吸纳外部社会力量的能力,实现社会利益组织化”,从而自发地形成一种抵御社会风险的机制和能力。如浙江诸暨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一种以群众自治为主的治理,通过民事民议、民事民管、民事民办,在培育公众自主性的同时,也提升了其权责意识,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和社会整体的和谐。最后,共同的行为规则是自组织良性运行和发展的保障,它形成于组织成员的基层自主决策、中层横向协作、高层统筹规划等决策协商实践。组织基层面对的具体社会事务千差万别,只有把具体决策权交给组织成员个体,才能发挥成员的自主自觉精神,使成员勇于担责、积极应变、主动创新,灵活高效地完成组织任务。同时,可通过适度的内部竞争和履职承诺制度,激励组织成员积极作为,让这种自主决策、自主创新更利于保持和提升组织的创新性和适应力。在此基础上,中层的横向协作(小规模社会组织可省略)能保障组织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专业人员之间沟通顺畅,消除部门区隔和分工障碍,推进共识的达成和综合性事务的协同处理。为了消除基层决策可能导致的偏离组织共同愿景的问题,还要完善组织的高层统筹规划机制。可设置权力事项公开制度、决策层述职制度等,避免高层权责范围过大而导致基层“群体不思考”。这样,建立在共同的目标、价值观、相应行动机制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就具备了强大的自组织能力,成为公众参与的有效载体。

理论研究表明,自组织并非封闭系统,其良性发展需要外部环境的物质、能量支持。自组织能力不仅包括社会组织的强大凝聚力、成员的自主行动力,还包括对组织外部环境的良好适应力、快速反应力。自组织并不倡导自由放任和无政府主义,而是强调外部管制的合理限度,即止于宏观、方向性。作为社会组织外部环境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执政党和政府的相关制度、政策决定着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发展方向。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关,强化对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明了社会组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依法引导和管理,区分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组织而采取不同的引导和管理政策,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制定自律规范。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公众自主活动空间日益增大,政府应在预留充分自治空间的基础上以制度方式合理确定社会组织的结构和规模,从而在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确保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妨碍社会稳定。应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充分授权,搭建相关合作平台,将部分公共服务产品交由社会组织提供,以满足新时代人民对多元化高品质美好生活的需要。政府还应不断提高指导部门的服务水平,侧重服务于社会组织的内涵式发展,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组织独立性和环境适应力。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社区聚合了域内居民对优美的居住环境、完善的社区服务、和谐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精神生活的共同追求,以及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共同行为规范,具备了充分的自组织条件,是社区公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实践场域。历史地看,人类的组织化生存方式主要有天伦利他的血亲组织、交换利他的营利组织、志愿利他的非营利组织和强制利他的政权组织。随着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方向趋于志愿利他的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区志愿团体将社区公众组织起来主动解决自己生活中的问题,既能凝聚社区成员个体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培养良好的参与意识及合作互助习惯,增强公众自主自律和社会自治能力,又能协调社区居民利益关系,增进居民社区认同,提升社区生活质量,“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风险,实现基层社会的活力和有序。

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既要有具备相关领域知识技能和高度志愿精神的组织成员,也要有进行具体志愿服务的活动平台和机制。首先,志愿精神的核心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增强公众的志愿精神,提升公众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公众投身志愿服务,都离不开典型事例宣传和榜样示范,离不开全社会“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文化氛围营造。其次,志愿者素质直接关系到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升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需要将知识技能教育与实践训练、长期系统培训与短期专项培训相结合。再次,志愿服务平台是有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中介保障。要搭建志愿服务信息交流平台,为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准确对接志愿服务供求信息、及时高效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撑。最后,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是保护和提升志愿者服务积极性、保障志愿服务有效开展的制度基础。一要健全志愿者表彰机制,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完善志愿者考核评定制度,更好地激发他们参与志愿活动的热情。二要建立社会认可机制,使志愿者可凭其志愿服务证明来享受交通、旅游、公共设施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或优先,增强志愿活动的荣誉感和社会影响力。三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条例等志愿服务法规,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对象的权责,更好地保障三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四要建立完善资金多方筹措渠道,积极争取企业对志愿服务的资助或赞助,夯实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基础。

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培育社区学校、社区托管、社区心理辅导站、社区帮办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对接网上网下志愿服务平台,吸引青年群体、退休专业人员加入进来发挥各自优势,创新社区服务模式,打造社区志愿服务品牌。目前,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很多小区自建了业主微信群,为购买防疫和生活物资提供志愿服务,还有众多志愿者组成了派发物资、防疫检查的社区自组织,这些组织都成为抗疫的重要力量。“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本次疫情在带来巨大危害的同时,也加速了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以社区志愿服务为重点的社区自组织建设不仅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组织化载体,还涵养着公众的集体意识、公共精神、志愿精神,营造了以邻为伴、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结语

对中国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大国而言,“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现代化不能局限于对传统治理经验的继承和对国外治理理论有益成分的借鉴,还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立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鲜活实践,勇于创新,构建本土化的社会治理理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七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都表明了未来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和关键所在。而从动力、保障、组织三个维度推进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不仅能丰富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落实“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观,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还能不断推进公众参与的实质化、科学化,以公众的共商、共识、共担、共治来提升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效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公众参与的持续创新必将有效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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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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