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责任承担 拍手引诱 监管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下午,原告冯某在宾馆门口玩耍,16时左右被告毛某饲养的宠物狗从此处路过时,被告曹某在宾馆门口下蹲后通过拍手动作,引诱被告毛某饲养的宠物狗(系案涉犬只)至宾馆门口,并在该宠物狗头部进行抚摸,原告冯某见状也来到该宠物狗身后对宠物狗尾部进行碰触,随后宠物狗将原告咬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因伤情严重,原告当日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就后期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冯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2393.9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毛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对宠物狗采取栓犬链、带嘴套等安全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宠物狗咬伤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曹某作为一名具有正常阅历的成年人,在引诱案涉宠物狗来到身边后对宠物狗有抚摸的动作,且在原告对该宠物狗进行抚摸、挑逗时也未加以制止,其行为也是导致案涉宠物狗伤人的原因之一,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对案涉宠物狗进行了挑逗、拉扯等行为,但作为一个年仅四周岁的幼儿,对其行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其母亲在该宠物狗来到事发地点时便应及时将孩子带离,因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及时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责任。
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各方过错,综合认定被告毛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50%的责任,被告曹某承担40%的责任,原告冯某自行承担10%。最终判决:被告共赔偿121324.94元,毛某赔偿37296.47元(扣除已支付的23366元);曹某赔偿48529.98元。
宣判后,原告冯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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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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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
犬只为生活增添了乐趣的同时,由于有的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较多矛盾纠纷。
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的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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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24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供稿:东川法庭
原标题:《【宪法宣传周】冯某诉毛某、曹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