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宠物狗与电动车相撞案件。
2024年5月初,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李某的宠物狗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倒地受伤,而李某的宠物狗不幸死亡。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时李某因未拴绳遛狗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电动车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张某支出医疗费五千元。后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导致张某存在误工期与护理期。张某将李某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受案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事实经过。李某称本次事故发生时,街上人迹罕至,他才放开了狗的绳子,没想到会发生事故。李某表示自己的宠物狗死亡,对自己同样造成了巨大打击,且张某主张的数额过高。
对此,法官对李某宠物狗的死亡表示惋惜,对李某进行劝解宽慰,并耐心地向李某释法说理,告知其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责任并不止于温饱和不流浪,还包括遵守文明规则,以及对社会和他人负责。在本次事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办案人的耐心沟通,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工作下,李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可以减少一些。经与张某沟通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了赔偿款。至此,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近年来,宠物狗因未束牵引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不少饲主或管理人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养的宠物狗很听话,不会伤人。然而,未束牵引绳的宠物狗容易处于失控状态。人们在享受养狗带来的陪伴与快乐时,务必履行好管理责任,依法、文明饲养,既是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宠物爱意的表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 审:吕万慧
二 审:胡 芳
一 审:邹韵佳
原标题:《【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宠物狗撞倒电动车 车主摔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