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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禁止在城区公园广场携带大型宠物、烈性犬类入园和噪音扰民的通告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禁止在城区公园广场携带大型宠物、烈性犬类

入园和噪音扰民的通告

(娄城法通〔2019〕21号)

为积极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维护城市公园广场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游园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娄底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娄政办发〔20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公园广场内禁止携带肩高超过40公分或体重超过5公斤的大型宠物以及藏獒、比特犬、中亚牧羊犬、阿富汗猎犬、杜宾犬等烈性犬类入园。携带肩高40公分或体重5公斤以下的宠物,必须系牵好2米以下链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为盲人服务的导盲犬等功能犬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二、在公园广场内唱歌、跳舞、打陀螺等人员,应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在管理单位划定的活动区域内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规定的活动时间:夏季8:00-12:00,15:00-21:30;冬季8:00-12:00,14:30—21:00。上述人员在城区公园广场活动区域内白天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三、对违反本通告者,执法人员可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处理。

四、对威胁或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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