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13/2021-912207发文日期:2021-01-04 13:19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未知时 效 性:长期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市于2019年12月1月起施行由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湘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对防疫接种、文明遛狗以及违反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1、适应的区域?
《通告》适用湘潭市城市区。
2、如何文明规范养犬?
《通告》规定,饲养者对饲养的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外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的;携带犬只外出应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服从犬类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应设置禁止携带犬只提示牌,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
3、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文明养犬行为?
《通告》将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严格管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公园(游园)、广场、景点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4、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
《通告》明确,凡违反规定者,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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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56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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