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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欲要回寄养宠物 先支付饲养费用

以案释法

近日,兴庆区法院大新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原本对立的原被告达成了和解,最终李某同意支付小杨饲养费,小杨也将宠物猫归还给李某。

案情回顾

李某将宠物猫寄养在小杨家中,双方达成口头约定。此后半年的时间里,小杨精心照顾宠物猫,后李某向小杨索要宠物猫,双方就猫咪返还等事宜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宠物猫是寄养在小杨家,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小杨辩称自己半年来为饲养小猫付出金钱和心血,不愿意就此返还。为此,双方多次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后仍协商不成,小杨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因饲养猫咪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0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寄养的约定各执一词。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李某最终同意支付小杨饲养费用3000元,小杨也将宠物猫归还给李某,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尽管双方在寄养宠物猫方面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但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应当支付相关的寄养费用。

近年来,因宠物寄养而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系因寄养双方未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清,导致寄养解除时出现分歧或发生意外情况时,责任承担难以确定。在此,法官提醒在宠物寄养时,应提前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022年/ 第85期,第204篇

供稿:丁丽彤、周娟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欲要回寄养宠物 先支付饲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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