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宠物狗管理”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一直加强对公园、广场公共秩序的管理,在各公园出入口“入园须知”版面,明文规定“不得携带任何宠物进入公园内”,在城区各公园出入口及新世纪广场6个主要入口均设置有警示牌,明确告知市民不准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同时,安排巡查员加强对公园、广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行为立即制止。
二、宠物狗管理涉及到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部门。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贵港市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市下一步将建立由上述单位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宠物狗的管理。
三、个人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养犬应当办理的手续为: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应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介宣传养犬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养犬应当办理的各项手续,争取做到家喻户晓,引导教育养犬户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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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建议加强宠物狗管理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26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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