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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通〔2021〕4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饲养犬类宠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饲养犬类宠物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马关县城区饲养犬类宠物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马关县城区范围内饲养犬类宠物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二、饲养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须携犬类宠物到动物检疫防疫部门(马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并领取免疫相关凭证。同时,定期对犬类宠物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未经免疫的犬类宠物,不得饲养。

三、携犬类宠物出户时,饲养人要随身携带免疫相关凭证,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防止犬类造成人员伤亡。

四、犬类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产生的粪便,饲养人须立即清除。

五、不得携犬类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和重大活动区域。

六、不得携犬类宠物(导盲犬除外)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类宠物(导盲犬除外)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类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类宠物装入袋(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七、犬类宠物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饲养人应圈养并向动物检疫防疫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妥善处理。发现狂犬病疫情时,要采取积极防疫、控制等措施。

八、饲养犬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类宠物伤害他人,对正在伤人的犬类宠物,任何人可就地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犬类宠物吠叫影响他人休息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过伤人记录的犬类宠物不得在城区内饲养。

九、凡在城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犬类宠物,一律视为无主犬,公安、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十、经营犬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在诊疗场所显眼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同时并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

十一、凡阻碍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犬类宠物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马关县公安局 110

马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3066586

马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066537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7127626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122826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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