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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来源|平安丰城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主流浪犬的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宜春市文明促进条例》、《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区四个街道)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禁止在机关、团体、医疗、教学、景区及其他事业单位、大型综合体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住宿区以及本通告禁止携犬出户区域饲养犬只(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导盲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特种犬只除外)。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按照属地责任和主管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等工作。

三、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未落实圈养、拴养措施的,按流浪犬处理。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 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宜春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并予以无公害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十、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丰城市公安局

丰城市城管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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