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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④|展示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来源:南安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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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南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宠物游乐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展示有侏儒兔、垂耳兔、侏儒羊、柯尔鸭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依据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述动物需要产地检疫。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动物的检疫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南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至案发时该游乐园共有展示动物13头(羽),并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02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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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4

处理决定

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四千元的处罚决定。

05

案例分析

用于展示的动物很难通过外观和当时行为表现判断其真实健康状况,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检验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合格的重要标志。通过本案,我们发现部分从业者缺乏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没有认识到用于展示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已经违法。我局将加强对新动物防疫法的普法宣传,让广大从业者详细了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规定。

06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黄一霖

编辑:黄雨昕

一审:曾嘉莉

二审:戴娜桑

三审:吴热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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