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关于规范城区宠物及家禽饲养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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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目前,鲁甸县城宠物及家禽饲养管理不规范行为有所反弹,一定程度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为进一步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现将规范城区宠物及家禽饲养管理规定重申如下,请各位市民积极支持配合。
关于规范城区宠物及家禽饲养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城区宠物及家禽饲养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推进“两创建三巩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区宠物及家禽饲养管理作如下通告:一、本通告所称宠物,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伴侣、观赏、逗玩为目的饲养的犬只等动物;所称家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鸽、兔等动物。以下简称宠物及家禽。二、县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三、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饲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四、县城建成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五、不得携带畜禽进入公园、广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六、宠物主应携带所饲养宠物(犬、猫等)主动到农业农村局或有资质的宠物医院(诊所)进行免疫接种登记,并凭免疫接种登记机构核发的《动物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宠物个案登记。七、遛狗必须栓绳,大型犬类外出应戴嘴套,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主人应立即清除。八、宠物主不得遗弃所饲养的宠物。九、支持和鼓励民间宠物救助机构和爱护宠物人士依法从事宠物救助活动。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违规饲养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宠物扰民等行为;(二)查处占道、流动销售宠物及家禽等违规经营行为;(三)受理和处理违规饲养宠物及家禽行为的举报、投诉;(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十一、县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并发布养犬登记证书申请办理方法,依法开展养犬登记证管理工作。(二)依法查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三)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四)受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处理违法饲养宠物行为;(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十二、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宠物及家禽免疫接种和查处违法饲养家禽行为,督促建立完善免疫信息档案;(二)负责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监管工作;(三)指导并督促单位和个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宠物及家禽家畜尸体实行无害化处理;(四)负责做好活禽经营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十三、县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宠物经营行业营业执照办理和审核,对无照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十四、文屏、砚池街道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做好家禽家畜饲养登记管理。(二)将宠物及家禽管理纳入居(村)规民约,引导、督促饲养人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三)做好社区内宠物及家禽家畜饲养日常监督管理。(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宠物及家禽管理工作。十五、凡违规饲养家禽和宠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六、违反本通告造成宠物扰民伤人或疫病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对违法违规饲养、经营宠物及家禽家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本通告自发布后之日起开始施行。特此通告。各职能部门举报电话:鲁甸县公安局:110鲁甸县农业农村局:0870—3195017鲁甸县市场监管局:12315鲁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870—8126136文屏街道办事处:0870—8126858砚池街道办事处:0870—8121880鲁甸县公安局鲁甸县农业农村局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鲁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屏街道办事处砚池街道办事处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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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丨李璇 编审丨孔祥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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