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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犬饲养管理的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葛宝臻代表:

  现将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犬饲养管理的建议”进展和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通过高科技手段加强养犬登记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主要依据2005年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主管部门、遛犬、犬便清除、登记办证等已做相关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目前,登记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在登记证上记载犬只种类、犬主个人信息等内容的同时,我局还建设了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养犬电子档案,对全市登记犬只进行信息化管理。此外,我局正在推进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做到让居民群众不用跑派出所,在家上网办证,把便利留给群众。目前,项目正在委托建设单位制作相关软件程序,力争年底前上线。

  二、关于建立对遗弃犬惩戒机制的建议

  《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罚则。遗弃犬只是流浪犬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对遗弃行为,我局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养犬居民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提高养犬居民的文明素质;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修改《条例》相关条款。今年6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派员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我局将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加强对养犬人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建议

  《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市场监管、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条款来看,《条例》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也为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等社区组织规定了养犬管理的职责条款,目前,我局正在部署全市养犬底数的摸底排查工作,要求各分局积极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部门,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协作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津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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